一、榆林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材料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2.购车发票;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4.货物进口证明书;
5.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
二、榆林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有效;
2.机动车来历证明不得被涂改,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相符;
3.机动车不属于被盗抢车,不属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不属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榆林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费用
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四、榆林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法律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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