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带人看房,租客是否有权拒绝?
时间:2023-07-22 16:52:26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东带人看房,租客有权拒绝。租房期间,房屋在当事人的占有和使用中,房东只享有所有权,房东的权利限制在租房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之间没有约定允许房东来参观的权利,那房东就无权擅自带人看房。所以,房东如果想带人看房,可以先征询当事人的同意,但是不能直接带人去。如果有约定,或者租房合同规定了拒绝看房的要求,则遵从规定,可以拒绝房东带人看房。

一般情况下,在租期快要届满时,一般为剩余租期不足一个月时,租客在自己方便的时候,会配合房东带人来看房,以便租期届满之后,其他租客可以承接租期,避免房东的房东损失。这是属于合理范围内,一般租客也会理解和配合。

租客与房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首先,房东和租客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也就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相互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作为出租人的房东的权利义务包括:1、收取租金的权利;2、留置的权利;3、租赁物之修缮保持合约约定使用之义务;4、缴税义务。作为租客的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有:1、支付租金之义务;2、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3、承租人应依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4、承租人的损害赔偿责任;5、通知修缮的义务;6、催告修缮的义务;7、租赁物增加价值之求偿之权利。承租人就租赁物有益费用,因有增加该物之价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为反对之表示,玉租赁关系终止时,应偿还其费用。但以其现存之增价值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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