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医院或家庭过世时,相关部门会开具不同的死亡证明。自2014年起,全国统一制定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共四联,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在医院里过世,医院会开具死亡证明;如果是在家里过世,医务人员会判断死亡后,由当地居(村)委会开具死亡证明。派出所不开死亡证明。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能否在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禁止死亡人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因此,派出所不具备开具死亡证明的权力。若要开具死亡证明,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并出具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开具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若在医院过世,医院开死亡证明;若在家庭过世,医务人员判断后由当地居(村)委会开具死亡证明。派出所不开死亡证明。根据相关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共四联,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若要开具死亡证明,利害关系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由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并出具死亡证明。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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