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布招标公告: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七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借助电子签章在线起草招标公告并签字盖章;实现竞标信息一次发布、供应商批量接收;
2、在线投标报名:投标人在线阅读电子招标公告、在线筹备电子版投标书、提交资质文件。与纸质标书逐页加盖角签、添加骑缝章相比,电子签章只需动动手指,即可快速完成;
3、在线开标、评标:电子化投标模式实现评标人在线、远程评标。将电子签章功能与评标系统集成后,评标人经身份认证后,可在线填写评标意见并在线签字确认;
4、在线签订合同:通过在线收集和比对供应商竞标信息,采购方最终确定评标结果并发布公示,竞标结果可快速反馈到招标人与中标人。中标人与投标人通过在线签署即可与招标人完成采购合同签订,缩短企业采购周期。
一、电子招投标的法律责任
由于电子招投标的实质是招标投标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1、停止运营。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一)不具备本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二)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三)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四)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五)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六)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七)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
2、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3、责令改正。《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一)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二)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三)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4、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电子招投标与传统招投标的区别
传统招标传统招标是一种交易模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两种方式。传统的招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涉及招标方、投标方、监管方、代理方等多个角色,其中的规章制度繁琐,操作流程复杂,采购周期较长,整个运作成本高。传统招标的工作大部分采用人工、书面文件的方式操作,电子化程度低。
电子招标电子招标则是以网络技术为基础,把传统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等业务过程全部实现数字化、网络化、高度集成化的新型招投标方式,同时具备数据库管理、信息查询分析等功能,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全流程、全方位、无纸化的创新型采购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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