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失业保险金条件首先是申请人已经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连续缴满了一年,其次是申请人的失业是非本人意愿造成的,最后是申请人需要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包括两大步骤,即办理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一、申请领失业保险金条件
申请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满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2)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4)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是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如下手续: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携带好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等材料。
三、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需要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来计算,《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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