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
申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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