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我国为维护劳动者其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对劳动仲裁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为劳动者提供多种救济权益的渠道。
社保担保的范围
(一)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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