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低保办理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
②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③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重残人提供重残证明);
④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⑤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校证明;
⑥夫妻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⑦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村(居)委会受理受理低保申请,通过入户调查、召开评审小组会,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具体意见后,将材料上报镇(街道、园、区)民政所。
3、镇(街道、园、区)民政所核实上报的申请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镇(街道、园、区)领导在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后上报民政局。
4、民政局核实上报的申请材料,根据《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入户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和主要领导签字后,由低保科负责盖章,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委托镇(街道、园、区)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二、农村低保办理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
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
②无劳动能力证明
③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重残人提供重残证明)
④患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⑤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校证明书
⑥夫妻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⑦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村委会受理低保申请;通过入户调查、召开评审小组会,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采取适当形式,在村务公开栏对申请低保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具体意见后,将材料转交镇(街道、园、区)民政所。
3、镇(街道、园、区)民政所核实上报的申请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经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公示5天),镇(街道、园、区)领导在申请材料上签属意见后上报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4、民政局核实上报的申请材料,根据《山东省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入户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由低保科负责盖章,报市财政局,按程序由银行发放低保资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委托镇(街道、园、区)民政所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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