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印章业进行管理。
申办承刻公章企业,应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批。审批后由属地公安分、县局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办承刻公章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书面证明。
(三)经营生产场地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其中经营面积20平方米;生产面积35平方米;管理和库房面积25平方米),有房产证或房屋承租协议,且房屋使用年限不得少于3年。业务接待场地应单独设置,生产库房和管理场地原则上应单独设置。
(四)须有刻制印章的专业生产设备(包括计算机、激光雕刻机、光敏制章机、三维雕刻机各一套)。
(五)须有符合安装北京市公安局印章业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必备的相关设施(包括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等)。(六)须有公章保管专用保险柜及足够的留存刻制公章档案的专用档案柜(刻制公章企业应完好留存刻制公章档案5年以上)。
(七)经营名章刻制业务3年以上,经营中无不良记录。
(八)配备安装录像监控设施。
(九)申请开办承制公章的企业必须建立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各项制度(包括验证登记、承接制作、检验监销、保管取货、可疑情况报告、消防措施和企业各项管理等),做到制度明示,责任到人。
(十)申请开办承制公章的企业应积极加入北京市印章行业协会,接受北京市印章行业协会工作指导,自觉遵守执行行规行约。
(十一)申请开办承制公章的企业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度,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十二)申请开办承制公章的企业须安装北京市公安局印章业社会信息采集系统,按公安机关要求将申刻公章人员和申刻公章内容等信息及时采集录入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
公安分、县局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对初审合格的,由分县局将申报材料及初步审核意见报送治安管理总队。治安管理总队接到报送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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