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定法规,对于离婚后是否有必要归还负债,这主要取决于该笔借款究竟产生于离婚协议达成之前还是之后。
也就是说,若离婚签订合同后再产生的贷款,此时双方均无需承担;相反地,若是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前产生的贷款,其中一方将有可能被要求进行还款。
在此情况下,需要对该笔贷款是否用于协助维护夫妻的共同生活以及是否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进行严谨的认定与区分。
倘若确属如此,则这部分的借贷将视为涉及双方共同责任,因此需要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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