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段内容讲述的是证券交易操纵罪的相关内容。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违反证券市场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是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行为人违反证券市场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是本罪的客观方面;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罪 与 操 纵 市 场 的 区 别 是 什 么 ?
操纵证券市场罪和操纵市场的区别在于其犯罪目的和实施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通过扭曲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或者人为控制交易量等方式,意图误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而操纵市场则是指通过单独或者合谋,在证券交易中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行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操纵证券市场罪所侵害的公平性、公正性原则,操纵市场的罪过形式则表现为故意。因此,在司法审判中,需要明确区分这两种罪行的不同,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违反证券市场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是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在司法审判中,需要明确区分操纵证券市场罪和操纵市场的不同,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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