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医疗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时间:2023-07-02 19:04:55 4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妇产科本身工作特点是十分繁忙的快节奏。病情变化快,床位周转快,意外情况多。要求妇产科的医生护士工作熟练,迅速而冷静地判断,果断而沉着地处理。妇产科的医疗工作总是在夜以继日高度紧张之中进行着。在紧张的工作中,无论是在判断上还是在治疗上,稍有疏忽就会出现差错事故。

1.确因病情危重或有其它合并症,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虽经认真治疗,精心手术,仍在手术中发生死亡或遗留其它并发症等不良后果者,应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2.在助产中,观察产程认真、仔细,但由于产妇配合不好,或因难产,如巨大胎儿、臀位产等,发生会阴度撕裂伤需常规修补,或发生耻骨联合分离等,属医疗并发症。

3.感染性流产、滞留流产、有手术疤痕的子宫、恶性葡萄胎、绒毛膜上皮癌、子宫体腺癌等患者,其子宫原有病灶均可增加穿孔的机会,故按正确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刮宫者,发生了宫穿孔属医疗并发症。

4.先天性畸型患者,解剖关系异常,手术中造成脏器损伤后,及时处理,无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并发症。

5.产妇病情已很危重,为抢救母婴生命,必须迅速结束分娩而施行剖腹产手术、臀位牵引手术、器械助娩等,发生新生儿产伤或新生儿死亡,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6.产妇极不合作,如妊娠合并精神分裂症,由于病人意识不清楚,兴动狂躁,行为不能控制,引起了子宫破裂或胎盘早期剥离,经抢救无效造成死亡者,属医疗意外。

医疗纠纷投诉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上报的义务,但是在某些条件下,医务人员可能会不上报。

(二)作为患方及时向医疗机构科室负责人、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投诉,有利于医疗机构及时了解并固定情况,也可以避免事后直接责任医务人员不按照实际情况上报,引起次生的其他纠纷。

(三)患方还可以直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这样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在第一时间介入,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固定证据,同时也有利于患方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尽早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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