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居民应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双方离婚证或者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我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
(二)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双方的离婚证或者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我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事馆)出具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证明、双方离婚证明或者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本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或者本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双方的离婚证明,或者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全文5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