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划拔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是否缴纳,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用于经营,则要按照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缴纳土地使用税应该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每年缴一次。如果划拨土地用于企业自建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则不必缴纳土地使用税。
是否办学校缴纳土地使用税?
办的学校需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帐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等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帐后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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