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计算机软件侵权提供证据这是最重要的。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相似加联系”的原则,即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软件与被告的软件相同或者构成实质相似,被告已经或者可能已经接触过原告的软件,侵权的存在可以初步认定:(1)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件;(2)被告软件的程序和文件;(3)对比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的程序和文件,它们是相同或基本相似的证据。该证据最好适用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音像资料和证人证言,而且证明力也更高(4)被告接触了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件,只要能证明接触的可能性,例如,原告原软件开发者转让给被告单位的上述程序和文件主要是指相应软件的源程序和与源程序开发有关的开发文件;但一般来说,原告很难获得被告软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被告也会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此时,如果原告能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基本相似;或者虽不相同或者实质相似,但在被告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原告软件有特殊内容的;或者如果双方软件的操作界面相同,可以认为原告已经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1)被告过错的证据往往包含在上述三类证据中,因果关系的证据也包括在上述三类证据中,证明的难度往往不是原告是否有任何损失,但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否全部来自于被告的侵权行为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是否适用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并且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全文6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