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明谁负责?
时间:2023-05-07 17:04:31 1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谁负责计算机软件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举证责任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权利人举证的程度是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如果申请人提交了计算机软件注册证书或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文件,他就可以证明自己的权利。在上述证明的前提下,申请人无需提交有关该计算机软件的其他证据。这时,原告的举证责任就完成了,负举证责任自然就交给了涉嫌侵权人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是主张举证的人应当举证。因此,在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权利要求人应当提供开发项目文件、源程序、计算机软件注册证书、依法发行的光盘等证据,上述证据上的开发者姓名能够与权利请求人一一对应的,或者虽不能与权利请求人一一对应,但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继承合同等方式与权利请求人建立对应关系,著作权侵权的责任形式1.解除请求权和防止侵权请求权是一定范围内的绝对权利,具有准物权性质。被侵权时,除一般规定请求赔偿和损害赔偿外,原则上享有排除侵权请求权和防止侵权请求权,被侵权的著作权是作者本人,但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多种权利,其中一部分可以单独转让,一部分受让人可以在其转让范围内主张权利。其他匿名作品、化名作品的出版者可以为作者或者著作权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排除侵权、防止请求权和名誉权恢复、侵犯著作权人身权等救济。合作作品的所有作者或者著作权人,未经其他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同意,也可以为共同利益行使权利

对于侵犯作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在作者在世时(作者人身权利不得转让,但只能由作者本人享用),作者应自便。作者死亡时,除作者在遗嘱中特别指定的近亲属外,近亲属是其遗嘱的倡导者,行使侵权预防权是以存在侵权危险为条件的,因为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而过度扩张可能会导致滥用的风险,因此应该对其进行更严格的解释。过去屡屡发生侵权行为,但现在客观上处于危险状态,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并根据侵权的准备程度而定。另一方面,在主观上,它与排除侵权请求权的行使相同,不以侵权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为要件,除排除和防止侵权的权利外,著作权人,出版者或者相邻权利人也可以要求销毁构成侵权的物品、侵权制作的物品或者专门为侵权提供的机器、器具,或者请求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或者防止侵权

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也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损害请求权的发生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必须具有:(1)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2)权利受到侵害;(3)损害发生;(4)权利受到侵害与损害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上所述,美国的司法判例和立法不承认对无辜者的免责,而只是减少了赔偿数额。这是两种不同法律制度的区别,民事赔偿的原则不是惩罚行为人,而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民事赔偿的原则是恢复原状,但货币赔偿除外。版权保护的重点是原创。当版权受到侵犯时,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很小。只有一种方法可以要求金钱赔偿。然而,由于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创性”是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如何将其转化为具体的、可计量的货币价值,成为著作权损害赔偿讨论中最困难的问题

损害赔偿的计算是以原告的实际损害和被告的利益为基础的。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赔偿范围可以结合实际损害和取得的利益计算,但应当扣除已经计入损失的利益,而被告实际承担的费用应从利息中扣除

2.1损害赔偿额的计算。通常,法院以侵权造成的市场价值损失作为实际损害赔偿金额。如果市场价值被侵权行为完全破坏,则损害金额为总市场价值。难点在于原告证明其市场价值并不容易,法院只能用间接证据来验证其价值。在本案中,被告的利益往往被推定为原告的损害。但事实上,被告的利益绝不等同于原告的损害,损害可能或多或少。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愿意轻易采纳这一理论

计算实际损害金额的难度不能排除法院估计损害价值的可能性,法院仍然可以根据自由评估的证据进行判断和估计。即使原告主张其作品的精神价值远远超过市场价值,法院也可以考虑作品的性质,判断原告作品的实际价值和是否可以复制,但这是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原告不仅可以要求实际利益受到损害,还可以要求赔偿因侵权而增加的费用。但不得主张被告经合法授权也可能损害原告业务的损失,不得主张被告将侵权物品出售给原告代理人的损失。至于原告商誉的损害,如果能够证明,也可以赔偿。但是,如果在侵权期间总盈余增加,则不可能要求损害商誉。2.被告利益的计算原则上,被告人利益返还是基于不当得利原则和停止违法行为损益相抵原则,但利益与违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为不法行为增加的利益才有必要承担返还义务,因此在计算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根据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原告只需证明侵权人的总收入,被告需证明并扣除费用。至于什么样的费用可以扣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来说,制造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包括原材料、工资、制造侵权产品的间接费用等。2.3法定赔偿额由于损害赔偿和利息的计算,事实上有很多困难,举证也不容易。因此,著作权侵权赔偿可能成为空话,著作权保护难以实现。为了突破这一困境,大多数国家都有“法定赔偿”的规定来代替实际损害和利益。法定赔偿额的适用是由于举证难的原因。因此,必须授权法院在一定范围内根据被告的行为、态度或侵权类型来确定赔偿金额

德国和日本的法律与美国的法律不同,但他们也授权法院根据情况确定损害赔偿金额。为了避免传统理论的困境,著作权侵权应当对其行使著作权或相邻权所能获得的金钱数额进行赔偿,2.4不当得利返还在一般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侵权仍然遵循一般侵权理论,对无过错侵权人不予处罚。因此,虽然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但实际利益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构成和范围应当符合民法的规定。如果是善意的,它只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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