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属性
时间:2023-10-03 16:30:05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特征包括:主体为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对象为数字信号和网络传播的作品;侵权人应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如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按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金额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法院可根据侵权情节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网络版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对象是以数字信号和网络为载体传播的作品。

2.侵权人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时,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赔偿金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网 络 著 作 权 的 法 律 特 征 包 括 哪 些 方 面 ?

网络著作权的特征包括:法定性、地域性、专有性和表现性。其中,法定性指的是网络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受保护的作品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地域性指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作者国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专有性指的是网络著作权属于作者,未经许可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利用他人的作品;表现性指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作品本身,还包括与作品相关的表现形式。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特征包括法定性、地域性、专有性和表现性。其中,法定性指的是网络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受保护的作品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地域性指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作者国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专有性指的是网络著作权属于作者,未经许可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利用他人的作品;表现性指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作品本身,还包括与作品相关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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