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未供即用的情况
时间:2023-10-10 21:50:06 4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探讨未经许可在土地上进行建设行为的违法行为属于哪种类型。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该由规划部门进行查处;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占地行为,应该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本文对于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制裁。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土地上进行建设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中的未供即用行为。在对这类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存在着几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征转用地批复后,土地所有权由集体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由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这种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行为属于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是《城乡规划法》管理的范畴,应由规划部门进行查处。另一种意见认为,征转用地批复后,未履行供地手续进行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占地行为,根据规定应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因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

土 地 违 法 行 为 处 理 意 见 分 歧

土地违法行为有很多种,其中包括未经批准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等。这些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征转用地批复后,土地所有权由集体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由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这种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行为属于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由规划部门进行查处。另一种认为,征转用地批复后,未履行供地手续进行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占地行为,应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土地违法行为有很多种,包括未经批准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等。这些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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