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未供即用如何处理

2020-08-09 1,07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供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中的未供即用行为。在对这类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存在着几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征转用地批复后,土地所有权由集体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由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这种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行为属于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是《城乡规划法》管理的范畴,应由规划部门进行查处。另一种意见认为,征转用地批复后,未履行供地手续进行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占地行为,根据规定应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因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