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广州市C五金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一种水烟筒和一种水烟筒吸烟软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02226804.9和ZL02271358.1。请求人发现东莞市D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水烟筒产品,侵犯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此,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如下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水烟筒侵权产品;责令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和侵权产品的宣传物,销毁全部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责令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人民币;责令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调查费用。2004年5月10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在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检查时,发现了被控产品。将其与上述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分别比较,完全覆盖了两项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以此认定构成侵犯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相同的水烟筒产品,销毁模具三十套。有关损失赔偿的问题请求人到相关法院另行起诉。
被请求人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分别作出维持处理决定和原判的判决。
全文4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