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殴打医护人员的行为?
时间:2023-06-08 19:03:26 1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1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一名患儿的母亲因将南京儿童医院一女护士的头砸破,被判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

原告吴敏是南京市儿童医院的一名护士,今年7月19日上午9时许,吴敏在为来自安徽宣城的一名小患者进行输液静脉穿刺时,由于小孩哭闹配合不好,造成首次穿刺不成功,而就在吴敏欲准备再次穿刺时,门外等候的患儿母亲汪莉突然冲进治疗室,举起手中的苹果平板电脑向吴敏的头部砸去,将吴敏额头砸出约2厘米长的伤口,深及骨膜,血流不止。民警接报后,当场将汪莉抓获并控制。事发后,汪莉被警方行政拘留8天。

今年8月23日,吴敏以健康权受到汪莉的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汪莉告上鼓楼区法院,主张汪莉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小孩输液穿刺是履行护士的职责,小孩配合不好造成穿刺不成功是常有现象,不能成为被告殴打原告的理由,被告以此理由殴打原告,是一种蛮横无理的行为,同时存在法律上的过错。被告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健康权,造成原告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万余元,并向原告书面致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连线法官■

殴打医护人员法不容

该案承办法官高臻说,医生、护士救死扶伤,理应受到全社会、尤其是患者及患者家属的尊敬。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殴打医生、护士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是法律和文明社会决不容许的。

高臻说,该案中,原告吴敏服务的对象是个幼儿,不会配合治疗,出现一些治疗上的瑕疵也是情有可原的。治疗过程中发生一些小小的失误,应该得到家属的理解,并积极配合医护人员解决问题,共同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从另一方面来说,作为一个母亲,汪莉看到孩子遭受痛苦,作出一些适当的反应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她对原告的业务技能确实感到不满,可以找医院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但是绝对不能使用暴力殴打医护人员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值得庆幸的是,汪莉对吴敏的伤害没有达到轻伤程度,否则等待她的将是严厉的刑事处罚。尽管如此,汪莉也要为她的不理智买单。法院判决汪莉赔钱并道歉,于法有据。

高臻指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伤害医生、护士的行为都是法律不容许的。患者或患者家属应该为他们的一时冲动行为负责,轻则赔偿相关损失,重则受到刑事处罚。

(原标题:殴打医护人员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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