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男方在协议离婚当天签的欠条,女方可以主张支付吗?
关于夫妻之间的借条、欠条问题,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接待的咨询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夫妻在婚内签的借条有用吗?也就是说法律承认夫妻间的婚内借款吗?另一个是,离婚时,一方写的欠条,离婚后可以主张支付吗?也就是说法律承认离婚时签的欠条吗?
小红与小明原是夫妻。2015年7月10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同日,小明向小红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小红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小明2015年7月10日”。小明出具欠条后一直未支付该款项。
2020年底,小红与小明电话通话中,小明承认尚欠小红欠款且多年未还,并承诺赚到钱后将钱还给小红。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中,双方于2015年7月1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小明于当日向小红出具欠款100000元的欠条,该欠条系小明自愿出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故小红请求小明履行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小明辩称该欠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一审庭审中当庭承认该欠条系其本人出具,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出具该欠条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小明辩称小红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小红一审中提交的电话录音能够证实小红于2020年年底向小明主张过权利,小明亦认可该笔债务,并承诺赚到钱后还给小红。该承诺系小明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小明自愿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现小明又以小红的权利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小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红支付款项100000元。
小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离婚协议书》载明夫妻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故离婚后小明无需给付小红任何财产。小明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才向小红出具的欠条。且小明在与小红结婚前存在事实婚姻,小红与小明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小红要求小明给付100000元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明是否应向小红支付100000元。
小明向小红出具的100000元欠条应视为离婚后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经济补偿。小明上诉称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向小红出具的100000元欠条,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涉债权并未约定履行期限,小红可随时要求小明履行。且小红一审中提交的通话录音证实小红于2020年年底向小明主张权利,小明亦认可该笔债务,并承诺赚到钱后还给小红。因此,不存在该笔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故小明上诉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小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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