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类收费医疗机构9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650;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48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主次降低,第二次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30%计算。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1、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2、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额按下设分段与自负比例累加计算:1万元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12%,9%,5%;1万元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8%,5%,4%,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60%负担。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为6%,退休人员为4.8%。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11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5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300元,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收费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5%,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和县级二级为70%,其他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65%,市级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60%。
郑州市职工医保报销标准
郑州市职工医保报销标准如下:
1、门诊报销比例标准:
(1)村中心卫生室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60;
(2)镇卫生院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40;
(3)二级医院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30;
(4)三级医院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20。
2、住院报销比例标准:
(1)辅助检查药费报销比例标准: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报销;
(2)手术费报销比例标准: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有补偿;
(3)住院各级医院报销比例标准:镇卫生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6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4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30。
3、大病报销比例标准:
(1)参加了医保缴费的,大病报销比例一次性或者全年全年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将分段进行补偿;
(2)参加了医保缴费的,大病报销比例一次性或全年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将分段进行补偿;
(3)参加了医保缴费的,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一年报销比例限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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