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医保报销比例调查
时间:2023-07-06 11:45:26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万元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12%、9%、5%;1万元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8%、5%、4%;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60%负担。

周口医保报销比例

周口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1、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二级医院6000以上报销比例为80%。

2、职工医保的住院报销比例,住院费一千三百元至三万元之间的为85%;三万元至四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0%,四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5%,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

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社保机构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保机构批准申请的,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以下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

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支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和参保居民就医情况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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