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明确了公务员奖励的五个种类,并强调各地区、各部门今后不得再自行设立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据介绍,《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条件和种类、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等做出了全面规定,共六章22条。《规定》明确指出,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分5个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同时,《规定》中对奖金标准进行了明确。我市公务员奖励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嘉奖800元;记三等功1500元;记二等功3000元;记一等功6000元;授予荣誉称号10000元。从2007年度开始执行。奖励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对在2007年度公务员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给予嘉奖,并发给800元奖金;对在2005至2007年连续三年公务员年度考试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给予记三等功,并发给1500元奖金。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颁发奖章或奖牌。
此外,《规定》还强调,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同时强调,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应撤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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