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立,会让离婚变得更加困难。
夫妻中弱势的一方有可能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这让我想到王女士最近咨询的一个问题:如果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我丈夫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家里的车子、房子都挂在他名下,他账户还有不少存款……所以今天我们来聊聊,在离婚冷静期内,弱势的一方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1、离婚冷静期的流程应该怎么走?
上图看起来有点复杂,大概意思是:以前离婚,只要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就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在离婚协议上签字”。
但明年想协议离婚,离婚登记程序需要经过这样5个步骤: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首先需要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申请后由民政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这30年内任何一方反悔,这婚就离不了;等30天好不容易过去,双方需要共同领取离婚证;如果第二个30天内没领取,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这样看来,明年协议离婚确实有点难。
民法典草案拟引入冷静期时,就收到一片反对的声音……
2、为什么要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最直接的原因是,这几年,我们的离婚率越来越高了。
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了防止冲动性离婚、草率离婚,给闪婚闪离“降温”。
一些年轻夫妻为了应对安置工作、父母的压力或者单纯出于情感冲动选择“闪婚”。
又因价值观不合、经济问题或者一些生活上的琐事而“闪离”。
年轻人气盛,有时面对婚姻的矛盾处理得不够冷静,很容易对彼此造成情感的、身体上的伤害。
虽说冷静期制度是为了维系“小家”和“大家”的稳定。
但究竟有多少人需要给闪婚闪离“降温”,仍有待商榷。
毕竟大多数夫妻想离婚并不是因为闪婚、不懂处理婚姻的问题,恰恰是太懂了,看透了彼此,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3、离婚冷静期内,对方会采用哪些方法转移财产?
「暗度陈仓」“暗度陈仓”,将储蓄、工资等取出,另存于某个外地银行账户中,在离婚的时候,把空的银行卡交到法院,说其他的钱都用在家庭生活开支上了。
「转移资产」将存款以现金的形式取出,存到别的银行或者以别人的名义存到银行;或者先用别人的名义买房,离婚之后再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毁坏,他得不到,也不给你留下。
「低价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与第三人串通,把汽车或者房屋低价卖给第三人,然后告诉你,只卖了这么些钱。
「伪造债务」伪造债务是最容易发生的转移夫妻财产的方式之一,这些所谓的债务需要法院判决来确认,对于无缘无故出现的债务要万分注意了。
「买股票、基金等理财类产品、公司股权等」买股票,等离婚后把股票抛售,套取现金。
用他人名义入股,自己成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等离婚之后再套现。
4、当发现对方转移财产或者离婚后才发现该怎么办?
王女士问这个问题时,语气中隐隐透出几分担忧。
她担心在冷静期内,丈夫作为强势一方想转移财产的话,离婚时她什么也都分不到,枉费辛苦为家庭付出那么多,那对她来说实在不公平……对于这个问题,首先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这种需要所有权登记的财产,以及其他金额、价值大的财产,应将自己的名字写入产权证书,或者签署其他证明文件。
注意掌握对方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收集对方的大额储蓄信息、取款的凭条或信用卡刷卡记录。
掌握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另一方资金的流向情况,以便进行必要的反驳或抗辩。
注意收集和保管购买财产的发票,预感到一方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时,可请他人来家列出财产清单并签字,或请公证机关公证、请律师见证。
对于一方转移财产的行为,搜集证据非常重要,这是为诉讼做准备。
关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国《民法典》是这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并没有真正离婚,仍然处于婚姻存续期间。
像王女士这种情况,如果她发现丈夫有转移、变卖车房等行为,离婚时,可以请求法院对男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如果是离婚后才发现丈夫之前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话讲起来容易,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首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以及搜集证据等相关问题,这时候往往需要专业律师辅助,否则很可能使自己分到的财产远远少于应该得到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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