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迟延是最为常见和最为典型的债务不履行形态。文章基于广义的履行迟延的立场,剖析了履行迟延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将履行期限区分为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和履行期限不明确三种不同类型,相应地分析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则,并分析了债务履行期限与法律行为(合同)附期限的问题;文章还探讨了催告问题,履行迟延的免责问题,履行迟延后的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合同解除等问题。
[关键词]履行迟延催告履行期限迟延赔偿合同解除违约金不可抗力
一、引言
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就应当得到履行,这是合同神圣和合同严守原则的当然要求。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得到正常的履行,可以表现为多种形态,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等,本文拟就其中的迟延履行问题进行探讨。迟延履行,虽然是一种最为常见的和最为典型的合同债务不履行的形态,但相关的理论问题目前还并不能说已经完全清楚,其中包括迟延履行的构成要件是否要求债务人具有过错?是否要求债务人不具有正当事由?迟延履行与履行期限的关系如何?迟延履行的构成与催告的关系如何?迟延履行与合同解除、强制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等的关系,等等。以下分别探讨,就教于学界前辈及同仁。
二、履行迟延的意义与要件
履行迟延,又称债务人迟延或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1]构成履行迟延,一是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二是能够履行;三是债务履行期的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四是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
(一)有效债务存在
这是构成履行迟延的基本前提,这样,附有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并不发生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不存在合同履行迟延的问题。只要有债务存在,其债权的种类如何,则非所问。物权的请求权,虽非债权,也可以准用关于债权的规定,故可以准用关于迟延的规定。[2]但不完全债务,不适用关于迟延的规定。
(二)债务能够履行
如果债的标的自始就不可能作出,属于自始不能问题,学者通说上以之为债务无效的事由;如果在债务履行期内,出现履行不能,属于嗣后不能问题,或依风险负担规则处理,或依债务不履行(违约)规则处理,均不发生履行迟延问题。履行期内债务尚属可能,履行期过后,债务始沦为履行不能时,仍不妨作为履行迟延对待,尽管具体的处理上可能需要适用履行不能的相关规则;这样,诸如不作为债务以及严格的定期行为,履行期过后即沦为履行不能的场合,学说上依然以之为履行迟延。(注:参见(日)我妻荣-著:《新订债权总论》,**书店,1964年版,第102页。我国学者史*宽认为,履行迟延以给付的提出有延展为必要,从而不单在清偿期,在其后的延展期内如发生不能履行,则不能称为履行迟延;故须有“迟”与“延”的结合,始可构成履行迟延的概念。参见其著《债法总论》,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3页。此种观点为德国的多数说法,不过,我妻荣先生认为,以上两类见解在实际上的结果并无多大差异。履行期内及履行期后,债务履行均属可能的,自然可以构成履行迟延。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