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迟延履行债务的确定,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的确定。
对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如何确定,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执行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债务。这种债务从立法原意上来看,应是本金。即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只以本金为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债务”,指的是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人应向权利人支付的金钱数额的整体,即基数包括“本金”和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债务”,不仅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及利息”,还包括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负担的其他各种诉讼费用。即基数为“本金、利息及其他各种诉讼费用”。
一、民法典中如何认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在合同是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限后,一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主要债务的,就可以认定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迟延履行债务的类型有哪些
(一)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5、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二)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权存在;
2、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3、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
4、须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没有约定利息也是允许的。当然,要是就借贷利息的约定不清楚的话,则一般就视为无偿借贷。当然,在约定利息的时候也不能一味的追求高利息,稍不注意就会认定为高利贷,这样的情况下自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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