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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债务和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区别

2024-05-10 17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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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二者含义相似,但应用场景有别。前者涉及金钱义务,后者则涵盖所有非钱款类债务。关于迟延履行利息和延迟履行金的设定属于硬性规定,无论当事人有无主动提及,若司法机关判断无法协商或申请人并无明示放弃,便需要强制执行。关于迟延履行利息:仅在金钱给付义务中执行,指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需额外支付的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n(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n(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n(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n(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n(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n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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