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和定金的定义及区别解析
时间:2023-07-06 21:25:11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押金是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交付一定金额或者等价物给对方,担保的实现。和定金一样,都是担保,都可以冲抵价款或者收回。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押金和定金的区别之处:

1、性质不同。押金是一种质押担保,定金是金钱担保;

2、交付时间不同。押金可以在合同订立前、中交付,其本质上不具有预先支付的特点,而定金需要在履行前交付;

3、订立人不同。押金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定金是当事人之间的担保;

4、交付上后的所有权的不同。押金在交付后,交付人依然拥有所有权,接收人只是临时占有,做质押,而定金在交付的时候所有权转移至接收人。

5、数额不同。押金没有规定,从当事人的约定,并且可以高于价款,而定金为20%的数额,并且不能高于标的物价款;

6、是否适用罚则的不同。押金无所谓罚则,交付人不履行义务,无权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同样区别于预付款,如果交付一方违约,预付款是要返还的;而押金就不返还了),而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和押金的比较是怎样

二者都是在合同履行前支付的,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是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按照标的额的比例预先付给对方的金钱。定金在我国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在这类合同上必须明确表明定金二字,否则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时候,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定金最明显的特征体现在违约后的罚则上: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解除合同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一方如果要接触合同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不能超过标的物价款的20%。

押金是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交付一定金额或者等价物给对方,担保债权的实现。在交付人不履行义务时,无权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时,也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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