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疾病所带来的困扰之际,保险理赔无疑能够为患者及其家人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撑。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疾病均能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以下三点因素往往成为制约理赔的主要障碍:
首先,保险公司往往对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以及先天性疾病采取不予理赔的政策;
其次,保险合同中常常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限,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疾病亦不属于理赔范畴之内;
最后,对于某些严重疾病,例如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尽管它们确实包含在可理赔的范围之中,但是具体的理赔条件与限制仍需依据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加以判断。因此,深入理解保险条款,明确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与范围,显得至关重要。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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