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中的法庭辩论实战指南
时间:2023-07-08 16:04:21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纠纷法庭辩论注意如下。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被告及其代理人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并对原告的话进行答辩。辩论期间双方应更有针对性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观点。不要无理狡辩、互相争吵,将辩论焦点集中到案件重点要解决的问题上。离婚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就是协商解决,双方各自提出自己的要求,看能否达成一致。如果不能的话,那就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了,由人民法院根据各自提交的证据来进行判决。

离婚纠纷法庭调查什么内容

离婚纠纷法院的调查,具体如下:

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即是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依据理由;

2、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对被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原被告证据交换后,法官会向原被告询问案件事实;

4、法官询问原被告的恋爱情况和结婚登记时间,是否有子女和子女的出生情况;

5、根据原告的主张进行事实调查,如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原因、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和出资、债权债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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