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纠纷法庭辩论
时间:2023-05-01 19:32:49 3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辩论贯穿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中,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特别是在开庭审理阶段当事人都可以进行充分的辩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辩论。在开庭审理阶段,辩论的形式主要是言论,但辩论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形式,不仅仅局限于言词辩论形式,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例如,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原告提出诉讼,被告则可以提出答辩状,在休庭期间,原告和被告可以用写信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进一步说明事实,反驳对方的意见,阐明自己的立场,这都是用书面形式进行辩论。

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享有的辩论权,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中,详细说明事实真相,说明自己的理由和根据,反驳对方的不实之词,阐述自己的看法和立场。具体说,原告应该具体地提出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并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有根据的。被告应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并用证据证实他的反驳和答辩是有事实根据的。双方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应该主要围绕案件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实质性问题,是指民事权利争论的本身。其中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能否成立,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另外,辩论的内容还应该包括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合法的委托和授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当事人既可以在开庭审理阶段进行辩论,也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后用书面的形式进行辩论,总之,是使用一切法律允许的辩论手段,澄清事实保险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中明确具体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十分重要,如果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意见有困难,例如:有病、口吃、不善言词,法律知识缺乏。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自己进行辩论,人民法院届时会尽量引导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澄清争议焦点。当事人如果感到自己有哪些问题未能说清楚,还可以用书面形式继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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