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软件企业取得财政研发补助资金(无批文,企业已经作为征税收入),并取得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3%部分即征即退资金,两项资金全部用于研发支出。
请问A软件企业取得的两项资金全部用于研发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税前是否可据实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参照《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中规定,(六)企业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问】:按照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对于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形成应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规定。
但个别地区有不同规定,供您参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企业将不征税收入计入应税所得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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