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拆迁人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答:(1)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阵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评估的义务;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依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后,乙方有权要求归还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的价款;
(2)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告知受让人后,可以转让抵押物;
2、乙方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乙方应确保其对其所提供的抵押财产拥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法、有效,其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上不存在为《民法典》所禁止作为抵押物的情况;
(2)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就合同项下之抵押物为除合同项下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3)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转让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4)若乙方的行为足以使合同项下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依甲方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依合同约定对乙方抵押财产现实状况及使用情况所进行的善意调查和了解,甲方因乙方上述阻挠行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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