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房屋装修合同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重要基本原则,装修公司与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自愿原则意味着装潢公司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让装潢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多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自愿原则保障了装修公司与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市场主体越活跃,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越能真正得到发展,从而提高效率,增
进社会财富积累。
自愿原则是贯彻装修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2、与谁订合同自愿,在订立合同时,有权选择义务方当事人;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装修公司与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办公室装潢公司与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装修公司与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装修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装修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间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同时还意味着凡协商一致的过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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