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不履行劳动合同时依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区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种。
惩罚性违约金是指违约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以经济损失为基础,而是作为对违约方的一种惩戒;补偿性违约金实质是双方当事人预先估算的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总额。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劳动法司法实践看,有关部门实际是将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加以运用。具体体现为:1支持用人单位通过约定高额的违约金限制劳动者的合理流动请求。2当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依约承担了违约金后仍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值得探讨的是依法履行预告手续而解除劳动合同(即依法辞职)的劳动者是否仍应承担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对依法行使辞职权的劳动者要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一为《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二是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依法辞职的劳动者只应承担因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再承担违约金的责任。理由为:
第一,依法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但劳动者在行使辞职权时,应以不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前提。所以,如果因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理应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依法辞职的劳动者也要承担违约金责任,一方面使得依法辞职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承担了相同的法律后果,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追求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会导致劳动者因无力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而使得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辞职权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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