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的定义和作用解析。
时间:2023-07-05 18:24:29 2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合议庭含义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院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在评估时,应当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估记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字。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合议庭评议案件规则是什么?

为了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1、合议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审判长由庭长指定。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自己担任审判长。

3、合议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

4、合议庭评议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5、合议庭评议案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在评议中发表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院长、庭长可以列席。

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决议有异议,有建议合议庭复议案件的权力。

6、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主审法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主审法官的,由审判长先发表意见。合议庭组成人员都应发表自己明确的意见,不应当沉默或在表决中弃权。

7、合议庭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除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对其评议的案件有决定权,可迳行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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