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是为满足农村生产和生活需要而设立的销售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和收购农产品、副业产品的商业机构。供销社是劳动人民为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谋取共同的经济、社会利益,通过资金、劳力、技术或生产资料入股的方式,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自愿联合建立起来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
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内政复规转字[2001]2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商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供销合作社是由部分农民集资或者以资金参股形式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示
(2001年12月18日内政复规转字[2001]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遇到法律适用的问题,现将有关材料转去,并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哪些农民集体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供销合作社这样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属于“农民集体”,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
(2002年1月24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第一条主要职责(一)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二)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三)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四)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五)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六)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七)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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