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受托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全体缴纳当事人。第二,哪些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公园、名胜古迹、寺庙、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用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铁路、机场、港口、车站、交通、水利管理用地,农林牧渔业用地,水果生产基地、个人非经营性建设住房用地等免征土地使用税。为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批准修缮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地,给予10年的免税。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享受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包括:
(1)经批准复垦重建的土地和废弃土地,自使用当月起5年至10年内免税。复垦复垦用地和废弃重建用地,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税务局确定,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期限内。(2)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与其他企业用地有明显区别的,由国家财政部门出资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3)根据规定,企业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后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在此之前不得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但征用非耕地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原址不作他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暂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二)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占用的土地,尚未使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度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地方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级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审批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的,应当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故又称城市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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