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扭送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公民抓住人犯后,应立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擅自拘禁。司法机关对于公民扭送前来的人犯,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并非通缉在案的,应立即释放;需要进一步审查处理的,依照管辖分工,移送主管机关处理;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依照法定程序迅即办理拘留或者逮捕手续。
二、扭送适用对象范围:
理论上认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准现行犯/有合理理由怀疑犯有重罪或脱离强制措施的嫌疑人。
1.现行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不含预备犯】;
2.通缉犯:指通缉在案的;
3.越狱犯:指越狱逃跑的;
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
三、公检法对于扭送的处理:
1.四项权力:
a.接受权;
a.讯问权;
c.移送管辖权;
d.采取紧急措施权。
2.对于扭送来的人:
a.都应当接受。
b.应当立即讯问。
c.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d.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①扭送应不得拥有国家机关紧急逮捕时的附带搜查权。
②未赋予扭送时使用枪械器以暴制暴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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