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众扭送的对象是哪几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性质:
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学者认为扭送是一种刑事独立强制措施】。
二、群众扭送对象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理论上认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准现行犯/有合理理由怀疑犯有重罪或脱离强制措施的嫌疑人。
1.现行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不含预备犯】;
2.通缉犯:指通缉在案的;
3.越狱犯:指越狱逃跑的;
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
三、相关法律知识:群众扭送后公检法对于扭送的处理
1.四项权力:
a.接受权;
a.讯问权;
c.移送管辖权;
d.采取紧急措施权。
2.对于扭送来的人:
a.都应当接受。
b.应当立即讯问。
c.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d.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①扭送应不得拥有国家机关紧急逮捕时的附带搜查权。
②未赋予扭送时使用枪械器以暴制暴的权力。
由上文可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而且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我们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扭送的时候要注意对象。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扭送的方法,以上就是关于群众扭送的对象是哪些的知识介绍,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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