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扭送的群众能不能作为证人
扭送的群众能不能作为证人,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群众扭送的是正式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为证人作证。
证人的条件如下:
1、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在诉讼角色上,了解案情的人(如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鉴定人等)应当优先履行证人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是,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将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准确表达出来,如盲人讲述所听到的情况,聋、哑人讲述所看到的情况等,依法也可以作为证人。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二、对于被扭送人员的处理方式
被害人或证人将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可谓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对于此种现象的处理,公安机关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对被扭送人和被害人、证人同时进行询问,然后根据所形成的材料移送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对被害人和证人进行询问,对被扭送人审批后留置,在留置期间,先进行一次盘问,即做一份盘问笔录,然后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接着进行讯问,即做讯问笔录,然后根据所形成的材料移送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或证人将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时,会立即经审批后将被扭送人送入留置室,同时对被害人或证人进行询问,必要时到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并在留置期间对嫌疑人进行盘问。然后,分析案情,若认为构成犯罪则将所形成的材料送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审批,而呈请审批内容无非为立案、破案、刑事拘留等;若认为是治安案件,通常是将所形成的材料送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审批,而呈请审批的内容为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若不构成违法犯罪,则在最长不超过48小时将嫌疑人释放。
三、证人应该如何作证
(一)关于权利,证人应当享有以下的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二)证人应负的义务:
1、按通知的要求出庭的义务。
2、如实作证并回答质询的义务,如实作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其二是不得隐匿事实。
3、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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