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过程中,虽然《定购协议书》是双方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的一个相对简单的协议,但是其内容仍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市民张女士就是因为没有按照定购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承担了本该避免的损失。
去年初,张女士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一份《定购协议书》,定购商品房一套,并于签署《定购协议书》的当日向开发商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
协议书中约定:张女士应于2009年3月25日前与房产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张女士不履行该协议或不在2009年3月25日前签署买卖合同,则张女士所交的定金不予退还;如房产公司不履行该协议,则应当双倍返还所付定金。该《定购协议书》中还特别约定:张女士在签署本定购协议时已经详细阅读并了解了房产公司向其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相关内容。但是2009年3月22日,张女士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为该合同补充协议中的一些条款不公平,便没有签订合同。之后,张女士又发函要求该房产公司修改补充协议中其认为不公平的条款,否则要求退还其定金2万元。这一要求遭到房产公司拒绝。在多次主张退还定金无果的情况下,张女士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房产公司签署的《定购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张女士在签署本定购协议时已详细阅读并了解了开发商向其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故张女士应按定购协议约定的合同基本条件与房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张女士因单方要求修改合同条款被拒绝,导致正式合同未能签订,该公司有权依据定购协议的约定和定金罚则拒退定金,遂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此,房产律师王鹤静表示,通过上述案例,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署定购协议时应当慎重。虽然《定购协议书》是双方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前的一个简单协议,但是其内容仍然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该定购协议是约束双方继续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效保证,而作为购房者来说,都是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因此,购房者应当重视并严格按照定购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就要承担因违反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很显然,在双方签署的《定购协议书》中,对于任何一方不履行该定购协议的法律责任都做了明确约定,并且该定购协议中还特别载明了:张女士在签署本定购协议时已详细阅读并了解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因此,张女士最终以该房产公司不修改相关条款要求返还定金的诉求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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