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事故现场后,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十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书。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在检查鉴定结束后五日内出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发生交通事故和逃逸的,应当在发现车辆和驾驶员后10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之日起五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书面确认。
发生死亡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前,召集各方到现场,进行公开调查取证。证人要求保守秘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在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交通事故鉴定是否需要双方签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被检查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书面确认。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自丧葬事由结束之日起调解;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自治疗结束或者确定伤残之日起调解;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发给各方当事人,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止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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