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加入合伙,出钱与所有合伙人协商。根据法律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原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应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在入伙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没有对合伙财产和合伙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作出规定。
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少困惑。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伙型联营企业规定“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立法已采取补充连带主义,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官未能真正理解并存主义与补充连带主义的区别,没能正确适用法律,我们对此问题必须予以注意。
根据补充连带主义原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不是直接清偿责任,而是一种补充清偿责任,即在穷尽合伙企业财产后仍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后方以合伙人其他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不同责任。若属于有限合伙人的话,则此时承担的就是有限责任,但如果是普通合伙人,那么就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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