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审查,需当事人签署的文件一般有:讯问记录、书面意见,如果不起诉的,还有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包括:
1、立案文书;
2、破案文书;
3、强制措施文书;
4、通缉令;
5、延长羁押限期文书;
6、侦查终结文书;
7、补充侦查和复议;
8、复核文书。
案子移交检察院以后的程序是什么
对于公诉案件,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移交来的证据进行审查,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然后再向法院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二)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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