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不受理是什么原因
时间:2023-11-17 01:33:23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案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不受理是什么原因

1.案件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对刑事案件的检察、对公诉案件的指导、对执行案件的监督等。因此,如果案件不属于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就会被认定为不予受理。

2.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对案件立案时需要考虑诸多条件,如案件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追诉时效等。如果案件不符合这些条件,也会被认定为不予受理。

3.案件已经过了受理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对案件的受理时效是有规定的。如果案件已经过了受理时效,也会被认定为不予受理。

4.案件已经被其他机关处理。如果案件已经被其他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检察院也会认定为不予受理。

二、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

移交检察院的案子一般要经过1个月的时间才会有是否予以起诉的结果,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的,则可以延长15日。对于认罪认罚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院则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起诉的决定;如果是可能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5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案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

案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有: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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