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案件一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后经深入了解过,张某发现作为同一案件中另一共犯的辩护律师复制了张某的辩护意见,对此张某认为该辩护律师侵犯了自身的著作权。
中级法院法官在审判中认为,我国立法对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司法性质的文件进行了著作权排除,但是并未将律师的辩护词之类的法律文书也排除在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外。
张某的律师辩护词是凝聚了张某对该案件的个人观点,以张某个人的行文逻辑和语言文字进行的创造性劳动,属于个人智慧成果,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应当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案例中复制张某律师辩护意见的侵权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②时事新闻。
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注:以上容易出现混淆的就是不适用《著作权法》中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和律师辩护词的区别。
最后提醒:
律师辩护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不属于我国排除著作权的法律文书类型。能够排除著作权的一般为官方出具的法律文书。对律师辩护词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一般著作权的侵权认定标准和侵权赔偿标准。
全文5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