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发展不平衡,各律师所也有区别,司法厅只是给个指导价,具体你可以和律师协商有困难,可以到当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那里指派的律师不收费。
律师如何写出优秀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的规范性
辩护词是刑事辩护律师与法庭书面沟通的重要形式,这也就要求辩护词体现刑事司法文书的规范性。辩护词的提交主体是辩护人,辩护人系律师事务所根据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在撰写辩护词时,应该列明受委托单位即辩护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毕竟律师不是公民代理人。
辩护词是在庭审结束后提交,当然也有律师在开庭时提交给书记员记录参考,庭审结束后以补充辩护词形式再次提交,但都是发生在刑事审判阶段。刑事审判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改称“被告人”。如果将“被告人”称为“被告”,则混淆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区别,“被告”系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被诉当事人的称谓。
辩护词是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向法庭提交陈述辩护意见的刑事司法文书。这就要求辩护人在辩护词中列明接受了委托、会见了被告人、阅卷、参加庭审等事项,以表明自己不仅拥有提交辩护词的权限,而且完成了相应的辩护工作,结合庭审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提高其完整性与规范性。
辩护词是提交给法庭的刑事司法文书,这就需要在辩护词中列明公诉人的意见,然后提出自己的意见进行辩驳或解释,最后建议法庭如何判决。
辩护词应使用“法言法语”。口语化的文字,更多是私人信件而不是严肃的司法文书,缺乏规范用语很容易被忽视辩护人的律师身份。律师在辩护词中需要严谨、严肃、精准。
二、辩护词的专业性
辩护词是专业司法文书,这就需要以“专业性”作为主要撰写方向。刑事案件的正常模式是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或自诉人及其代理人提起自诉,辩护人则是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说辩护律师是“防御者”——“最好的防御是进攻”,辩护人需要寻找起诉书中的逻辑漏洞进行“截击”,特别是无罪辩护方面,需要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
辩护人的“截击”分为无罪辩护的“截击”与轻罪辩护的“截击”两大类。其中无罪辩护的“截击”通常有四种情况。第一是公诉人或自诉人取证程序错误,该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或不规范证据,建议法庭不予采纳;第二是公诉人或自诉人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或关键性、充分性上存在疏漏,不能证明其指控的观点;第三是公诉人或自诉人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第四是违法行为明显轻微应该适用较轻的其他法律,而不是更严厉的《刑法》。
辩护人轻罪辩护就需要结合起诉书进行“防御”。轻罪辩护通常都是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各省市自治区的“实施细则”来完成,他罪辩护比本罪辩护多一个“定罪”辩护环节,其他与本罪辩护一致。本罪辩护则需要从认罪但有从轻或减轻情节、其罪难容但其情可悯、可以从轻判决等方面展开。只要与“量刑指导意见”与“实施细则”中列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内容有关联,都应该是辩护人轻罪辩护的辩点。
必要时,辩护人应该提交相类似的无罪判决或轻罪判决司法文书给法庭作为参考,尤其是上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刑事审判影响力很大。辩护人此时应该扮演“法官助手”或“法官顾问”的角色,帮助他们收集材料提供法律规定与经典案例,一旦获得法官“欣然接受”,有效辩护也就水到渠成。
三、辩护词的针对性
辩护词不在乎“长短”而在乎“有效”,而且需要“针对性”,所谓“有的放矢”。辩护词针对的应该是庭审中没有而解决的问题——只要没有出现在起诉书上或者公诉人、自诉人已经当庭接受的情由,辩护词都无需理会。辩护词针对的是庭审中没有解决的问题,辩护人进行庭审意见的补充与完善,其目的在说服法庭采纳辩护人意见。
辩护词的针对性,直奔“本案焦点”。庭审中主审法官或审判长往往会提出“本案焦点”是哪几项,辩护人也可以补充。经过庭审的举证与质证,形成了几项“焦点”,要么是程序规范问题,要么是事实认定问题,要么是法律适用问题。
“程序错误”的,例如讯问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人在场,重大案件或特殊案件没有全程录音录像,没有当场固定证据,这就需要在辩护词中围绕“程序辩护”详细展开。“事实不清”,这就需要针对鉴定结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做出可能存在与客观事实符合或者存在前后矛盾的内容,一一加以怀疑甚至否弃。“事实不清”的证据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头戏”,否定了证据也就否定了指控,尤其是针对无罪辩护。“法律适用”辩论是法律、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与本案的直接关联问题。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否违反量刑指导意见,辩护人需要有针对性的在辩护词中列明,做好法官的“助手”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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